9.1.1—178 纳税信用补评
【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补评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确认是否符合补评条件,不予补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补评的原因,符合补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补评工作。
(2)录入系统,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1份返还纳税人,1份税务机关留存。
(3)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