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道路货物运输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内河货物运输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