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业务描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主动公开 |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 主动公开 |
6 |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