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3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事项前,须先办理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根据《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进行验证。
3.反馈
验证通过的,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验证未通过的,应告知纳税人未通过验证的原因;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67号) | 主动公开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3〕48号) | 主动公开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43号) | 主动公开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89号) | 主动公开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66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