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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1: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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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


2

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1.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动公开

2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

主动公开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主动公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依申请公开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主动公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依申请公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主动公开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依申请公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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