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
2 | 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依申请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 | 依申请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 主动公开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 依申请公开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