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号)第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1份 |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
2.房产税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 1份 |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 |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1份 |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
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3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包括从价数据和从租数据,在报告从租数据之前,必须报告从价数据。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报告多条记录。
6.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 主动公开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主动公开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主动公开 |
5 |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