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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035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1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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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时,应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采集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3.《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号)第七条第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


2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

1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2.房产税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

1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


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

1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部门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资料

3.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3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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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房产税源明细数据包括从价数据和从租数据,在报告从租数据之前,必须报告从价数据。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报告多条记录。

6.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动公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主动公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主动公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主动公开

5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税总发〔2016〕18号)

主动公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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