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8—041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出(转)让、税源申报明细报告、增量房销售、存量房销售等信息。
【设定依据】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办理材料】
1.土地出(转)让信息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2 |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1份 |
2.税源申报明细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源申报明细报告表》 | 2份 |
3.增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量房销售信息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开发商与购房者初次签订购房合同 | 《房屋销售合同》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4.存量房销售信息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存量房销售信息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进行交易的存量房房产之前未进行过登记 | 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或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涉及房地产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各级税务与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发改委、监察等部门协作,涉税信息共享,先税后证、以票控税、源泉控管,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涉税事项的重要举措。
4.房地产税收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信息报告服务。
2.取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国税发〔2007〕114号) | 待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