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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1: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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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业务描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6.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3.反馈

办理结束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主动公开

3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

主动公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主动公开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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