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0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2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1份 | |
3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3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主动公开 |
4 |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 | 主动公开 |
5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赋码规则的通知》(税总发〔2018〕172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