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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1: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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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3.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

2)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材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动公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主动公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主动公开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主动公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主动公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待定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不予公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主动公开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主动公开

1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正部分名称带“登记”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89号)

待定

12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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