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
(2)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取消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材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主动公开 |
3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 待定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 依申请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 不予公开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 主动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正部分名称带“登记”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89号) | 待定 |
12 |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