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02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
【基本规范】
1.办理
(1)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依据外部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未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进行补充确认。
2.反馈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主动公开 |
3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 待定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 依申请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 不予公开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 | 主动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正部分名称带“登记”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89号) | 待定 |
12 |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