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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181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4: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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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

2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41.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4)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动公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动公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主动公开

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主动公开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主动公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主动公开

7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主动公开

8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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