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182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事项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
【业务描述】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 2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份 | ||||
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1份 | |||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7.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8.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9.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主动公开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主动公开 |
4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主动公开 |
5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 主动公开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 主动公开 |
9 |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 主动公开 |
10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