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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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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业务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30.png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省税务机关接收变更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将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3.反馈

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将不予变更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将《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主动公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主动公开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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