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2—19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业务描述】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
【办理地点】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办理机构】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省税务机关接收变更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将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3.反馈
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将不予变更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将《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