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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200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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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业务描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24.png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1.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审核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

3.反馈

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主动公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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