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186 网络咨询
【事项名称】
网络咨询
【业务描述】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网页端或WAP端、“12366纳税服务”APP、微信和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获取服务。
2.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外服务渠道获取网络咨询,如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等。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智能咨询:即时办结。
2.在线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3.网上留言咨询: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无
【办理流程】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网络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在互联网对外公开平台上设置智能咨询、在线咨询、网上留言等功能,为纳税(缴费)人提供涉税(费)咨询服务。
2.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时应根据纳税(缴费)人的问题内容,判断其是否属于涉税(费)咨询服务受理范围。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认真做好解答工作;不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主动告知纳税(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尽量进行引导。
3.答复网上留言咨询时,发现问题表述不清的,应告知纳税(缴费)人将问题表述完整或指引其采用其他方式咨询。已注明电话联系方式的,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回呼,但同时仍需留言答复。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