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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86 网络咨询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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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网络咨询

【业务描述】

纳税(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网页端或WAP端、“12366纳税服务”APP、微信和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获取服务。

2.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外服务渠道获取网络咨询,如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等。

【办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智能咨询:即时办结。

2.在线咨询: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按规定时限回复。

3.网上留言咨询:非即时办结,具体时限按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36.png

【纳税(缴费)人注意事项】

网络咨询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在互联网对外公开平台上设置智能咨询、在线咨询、网上留言等功能,为纳税(缴费)人提供涉税(费)咨询服务。

2.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时应根据纳税(缴费)人的问题内容,判断其是否属于涉税(费)咨询服务受理范围。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认真做好解答工作;不属于咨询受理范围的,主动告知纳税(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尽量进行引导。

3.答复网上留言咨询时,发现问题表述不清的,应告知纳税(缴费)人将问题表述完整或指引其采用其他方式咨询。已注明电话联系方式的,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回呼,但同时仍需留言答复。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动公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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