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6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 金税盘或税控盘 | |||||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 1份 | ||||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 1份 |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 1份 | ||||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1份 | ||||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份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 1份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 1份 | ||||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1份 | 报备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 |||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 ||||||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1份 | 报备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 1份 | ||||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 1份 | ||||
《加油站XX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 | ||||||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 ||||||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1 | |||||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主动公开 |
3 | 主动公开 | |
4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 主动公开 |
5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 主动公开 |
6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 主动公开 |
7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 主动公开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 主动公开 |
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主动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 主动公开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 主动公开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主动公开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 主动公开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 主动公开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 主动公开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主动公开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 主动公开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 | 主动公开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 主动公开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 主动公开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 主动公开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 主动公开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主动公开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 主动公开 |
2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45号) | 依申请公开 |
2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89号) | 依申请公开 |
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