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2—102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业务描述】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代售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代售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代售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代售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代售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代售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主动公开 |
3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