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077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业务描述】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 捐赠扣除凭证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主动公开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主动公开 |
4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 主动公开 |
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主动公开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 主动公开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 主动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主动公开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45号) | 依申请公开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89号) | 依申请公开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