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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109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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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15.png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2008109日后(含10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扣缴义务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扣缴义务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动公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动公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主动公开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主动公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主动公开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45号)

依申请公开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89号)

依申请公开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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