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173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名称】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业务描述】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材料】
1.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 3份(扣缴申报);2份(自行申报) | ||
2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1份 | 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
3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 1份 |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 3份(扣缴申报);2份(自行申报) |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 3份(扣缴申报);2份(自行申报) |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 3份(扣缴申报);2份(自行申报) | ||
非居民企业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 3份(扣缴申报);2份(自行申报) | ||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 |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 1份 | ||
非居民企业申请适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 1份 | ||
适用于委托投资 |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 1份 | ||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 1份 | |||
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需要退税 |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 1份 | ||
非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其他资料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 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1份 | 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 | |
2.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 3份(扣缴申报) 2份(自行申报) | ||
2 |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1份 |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
3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 1份 | 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退休金、学生等条款协定待遇无法提供与取得该所得相关合同的,可提供支付凭证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 3份(扣缴申报) 2份(自行申报) |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 3份(扣缴申报) 2份(自行申报) | ||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条款待遇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 3份(扣缴申报) 2份(自行申报) | ||
非居民个人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演艺人员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 3份(扣缴申报) 2份(自行申报) | ||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 |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 1份 | ||
非居民个人申请适用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 1份 | ||
适用于委托投资 | 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 1份 | ||
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 1份 | |||
非居民个人适用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 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 1份 | ||
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需要退税 | 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 1份 | ||
非居民个人能够提供其他资料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 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 1份 | 主要包括: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享受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登记注册的职业证件或职业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等;享受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居留记录;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可提供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资质证明;享受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待遇的,可提供由文化部、体育总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批件或公共基金、政府资金资助证明;享受学生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学生证或实习证明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本事项涉及的减免性质代码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6.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9.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10.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11.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2.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1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4.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报告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返还两份)。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服务。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 主动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 主动公开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