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166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九条、第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 1份 |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 |
2 |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 1份 | ||
3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1份 | ||
4 |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 1份 |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 1份 | |||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 1份 |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 1份 | |||
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关的证据信息 | 1份 | |||
省税务机关要求 |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除适用上述第(1)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3)除适用上述第(1)项或第(2)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或者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选择向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时,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规定的相关审核工作。
5.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服务。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