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062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业务描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 | 1份 | |
2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务机关。
3.反馈
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53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