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063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待鉴定发票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 |||
单位介绍信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接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能够当场鉴别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办理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3.反馈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服务。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