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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47 发票领用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0日 1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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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78.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5年。

7.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3)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故障或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核对无误的发票发放给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时,需将发票数据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主动公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主动公开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主动公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主动公开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主动公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主动公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主动公开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主动公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主动公开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主动公开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依申请公开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主动公开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主动公开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

主动公开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

主动公开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主动公开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主动公开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主动公开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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