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048 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业务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 存储介质 | 查验后退回 |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完毕的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退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验,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发票相关联次。
3.反馈
完成发票验旧。
【升级规范】
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主动公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主动公开 |
3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 主动公开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45号) | 依申请公开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8〕199号) | 依申请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 依申请公开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 依申请公开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