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156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及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进口企业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委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相关业务。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证明通知书》是中标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中标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申请退(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之一。不属于规定范围的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不予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3 |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1份 | ||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 | 1份 | |
3 | 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 出口发票 | 1份 | ||
外贸企业已申报免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 税收通用缴款书 | 1份 | ||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1份 | ||
5.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 | 1份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提供 | |
3 | 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 1份 |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提供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国内采购货物出口转内销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1份 | ||
进口货物出口转内销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1份 | ||
6.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 4份 | ||
2 | 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复印件 | 1份 | ||
3 | 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 1份 | ||
4 | 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 | 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 1份 | ||
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 | 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即时办结外,其余事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并提供已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除《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即时办结外,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相应证明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完善税务机关内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传输共享,实现出口退(免)税证明网上办理。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 主动公开 |
8 | 主动公开 |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 主动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 主动公开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 | 依申请公开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