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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59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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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

【业务描述】

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64.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核对丢失证明种类、原证明编号无误的,当场办结补办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重新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补办,原×××号证明未使用过的,方可使用本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字样,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完善税务机关内部与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传输共享,实现出口退(免)税证明网上办理。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主动公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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