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5—160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事项名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业务描述】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作废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 主动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 主动公开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主动公开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 主动公开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9号) | 主动公开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 | 主动公开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主动公开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 主动公开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8〕48号) | 依申请公开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