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0—15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事项名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
【业务描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事项是指生产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作为申请核销的参考。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如果实际业务和税务机关反馈的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不一致的 |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 | 1份 | ||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需进行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 1份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生产企业本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6.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核销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 主动公开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