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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155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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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业务描述】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是指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企业,因发生文件规定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1


2

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原因的举证材料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68.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可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纳税人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主动公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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