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来源:黄石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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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公示环节

公示类别

公示事项

公示主体

公示内容

公示途径

公示对象

公示时长

公示期限

采集部门

1

事前公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及主要职责

各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人事部门

2

事前公开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清单

各级税务机关

具有税务执法资格人员信息。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人事部门

3

事前公开

执法权限

 

权责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

权力和责任清单。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

4

事前公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

5

事前公开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

6

事前公开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

各级税务机关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等相关部门

7

事前公开

涉企保证金目录

各级税务机关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

8

事前公开

执法流程

办税服务指南

各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

9

事前公开

最多跑一次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

10

事前公开

全程网上办事项

省市县税务机关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

11

事前公开

执法流程图

各级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12

事前公开

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相关职能部门

13

事前公开

执法监督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各级税务机关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

14

事前公开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15

事前公开

救济渠道

法律救济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

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期限等。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

16

事中公示

服务和执法事项告知

办税服务场所有关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

岗位信息公示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

办税服务场所。

行政相对人

工作期间

开始工作时。

纳税服务部门

17

事中公示

执法证件及文书

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行政相对人

执法期间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

-

18

事中公示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人员

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口头或书面。

行政相对人

执法期间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

-

19

事中公示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点、所属行业、定额项目、调整额度、调整原因、核定有效期、税款核定情况等。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社会公众

5个工作日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0

事中公示

听证

公开举行的行政许可、处罚听证

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听证过程。

举行听证的场所。

社会公众

听证期间

听证开始时。

组织听证部门

21

事中公示

非即办事项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省市县税务机关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电话查询。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电子税务局建设逐步实现办理进度网上查询。

行政相对人

即时

原则上即时告知。不能即时告知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事项办理部门

22

事后公开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省市县税务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机关和作出该处罚的日期。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时长为1年,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23

事后公开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七条执行。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信息公布办法》第八条执行。

社会公众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应在符合公布标准30日内完成录入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对外公布。

稽查部门

24

事后公开

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省市税务机关

抽查情况概述、查处汇总结果。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

25

事后公开

行政征收

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点、所属行业、定额项目、调整额度、调整原因、核定有效期、税款核定情况等。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社会公众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时长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6

事后公开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主营范围、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

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开。

社会公众

核定有效期内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所得税部门

27

事后公开

行政征收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每年2月底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优惠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28

事后公开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省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社会公众

长期

每年2月底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优惠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29

事后公开

行政征收

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省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社会公众

长期

每年2月底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优惠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30

事后公开

委托代征信息

委托税务机关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社会公众

有效期内(委托代征期)

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31

事后公开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委托税务机关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社会公众

3个月

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32

事后公开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

每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单位数量、费款所属年度、缴费金额。

办税服务场所。

社会公众

长期

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33

事后公开

行政许可

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职能部门

34

事后公开

其他事项

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开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开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营地点。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途径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直至非正常户转正常或注销

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35

事后公开

其他事项

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

各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主管税务机关等。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公开。
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次月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

36

事后公开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市县税务机关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出口退税管理类别等。

选择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社会公众

长期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出口退税部门

37

事后公开

其他事项

欠税信息

省市县税务机关

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执行。

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执行。

社会公众

长期直至缴清欠税或出现按规定可不公告的情形之日止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自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38

事后公开

其他事项

涉税中介机构监管结果

省税务机关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内容:
(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内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商事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四)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公告内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失信行为、认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社会公众

长期

每月10日前对公布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纳税服务部门

39

事后公开

其他事项

税收个案批复

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税收个案批复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

社会公众

长期

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执行。

办公厅(室)及相关部门

40

事后公开

其他事项

涉企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

省市县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涉企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的收取、返还情况。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社会公众

长期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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