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公示环节 | 公示类别 | 公示事项 | 公示主体 | 公示内容 | 公示途径 | 公示对象 | 公示时长 | 公示期限 | 采集部门 |
1 | 事前公开 | 执法主体 | 执法主体及主要职责 | 各级税务机关 |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人事部门 |
2 | 事前公开 | 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清单 | 各级税务机关 | 具有税务执法资格人员信息。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人事部门 |
3 | 事前公开 | 执法权限
| 权责事项 | 各级税务机关 | 权力和责任清单。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策法规部门 |
4 | 事前公开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 各级税务机关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策法规部门 | |
5 | 事前公开 |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 各级税务机关 |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稽查部门 | |
6 | 事前公开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 | 各级税务机关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等相关部门 | |
7 | 事前公开 | 涉企保证金目录 | 各级税务机关 |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 | |
8 | 事前公开 | 执法流程 | 办税服务指南 | 各级税务机关 |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纳税服务部门 |
9 | 事前公开 | 最多跑一次事项 | 各级税务机关 |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纳税服务部门 | |
10 | 事前公开 | 全程网上办事项 | 省市县税务机关 |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纳税服务部门 | |
11 | 事前公开 | 执法流程图 | 各级税务机关 |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策法规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
12 | 事前公开 | 执法依据 |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各级税务机关 |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相关职能部门 |
13 | 事前公开 | 执法监督 |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 各级税务机关 |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纳税服务部门 |
14 | 事前公开 |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途径 | 各级税务机关 |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 |
15 | 事前公开 | 救济渠道 | 法律救济渠道 | 各级税务机关 | 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期限等。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政策法规部门 |
16 | 事中公示 | 服务和执法事项告知 | 办税服务场所有关信息 | 各级税务机关 | 岗位信息公示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 | 办税服务场所。 | 行政相对人 | 工作期间 | 开始工作时。 | 纳税服务部门 |
17 | 事中公示 | 执法证件及文书 | 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 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 行政相对人 | 执法期间 |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 | - | |
18 | 事中公示 |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执法人员 | 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口头或书面。 | 行政相对人 | 执法期间 |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 | - | |
19 | 事中公示 |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 |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点、所属行业、定额项目、调整额度、调整原因、核定有效期、税款核定情况等。 |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社会公众 | 5个工作日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20 | 事中公示 | 听证 | 公开举行的行政许可、处罚听证 | 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 | 听证过程。 | 举行听证的场所。 | 社会公众 | 听证期间 | 听证开始时。 | 组织听证部门 |
21 | 事中公示 | 非即办事项 |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 省市县税务机关 |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 电话查询。 | 行政相对人 | 即时 | 原则上即时告知。不能即时告知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 事项办理部门 |
22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 省市县税务机关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机关和作出该处罚的日期。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时长为1年,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23 | 事后公开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各级税务机关 |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七条执行。 |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失信信息公布办法》第八条执行。 | 社会公众 |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应在符合公布标准30日内完成录入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对外公布。 | 稽查部门 | |
24 | 事后公开 | 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 省市税务机关 | 抽查情况概述、查处汇总结果。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稽查部门 |
25 | 事后公开 | 行政征收 | 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点、所属行业、定额项目、调整额度、调整原因、核定有效期、税款核定情况等。 |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社会公众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时长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26 | 事后公开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 | 主管税务机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主营范围、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 | 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社会公众 | 核定有效期内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税源管理部门、所得税部门 | |
27 | 事后公开 | 行政征收 |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每年2月底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优惠信息。 |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
28 | 事后公开 |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 省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每年2月底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优惠信息。 |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 |
29 | 事后公开 | 行政征收 | 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 省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每年2月底之前,公开上一年度优惠信息。 |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
30 | 事后公开 | 委托代征信息 | 委托税务机关 |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 社会公众 | 有效期内(委托代征期) | 自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
31 | 事后公开 |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 委托税务机关 |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 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 社会公众 | 3个月 | 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
32 | 事后公开 |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 主管税务机关 | 每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单位数量、费款所属年度、缴费金额。 | 办税服务场所。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 |
33 | 事后公开 | 行政许可 | 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 | 各级税务机关 |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职能部门 |
34 | 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 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 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开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开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经营地点。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直至非正常户转正常或注销 | 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 |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35 | 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 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 | 各级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主管税务机关等。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公开。 | 纳税服务部门 |
36 | 事后公开 |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 市县税务机关 |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出口退税管理类别等。 | 选择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出口退税部门 | |
37 | 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 欠税信息 | 省市县税务机关 | 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执行。 | 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执行。 | 社会公众 | 长期直至缴清欠税或出现按规定可不公告的情形之日止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自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
38 | 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 涉税中介机构监管结果 | 省税务机关 |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内容: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每月10日前对公布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 纳税服务部门 |
39 | 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 税收个案批复 | 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 税收个案批复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 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七条执行。 | 办公厅(室)及相关部门 |
40 | 事后公开 | 其他事项 | 涉企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 | 省市县税务机关 | 税务机关涉企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的收取、返还情况。 |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 | 社会公众 | 长期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