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共五个部分。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43号,邮编:435100,电话:0714-8762862,传真:0714-8762876)。
一、概述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逐步规范公开过程管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较好地发挥了信息公开对优化纳税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促进作用。
(一)强化组织保障。大冶市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情况,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各业务股室、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人员分工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绩效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明确考核标准,细化考核指标,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三)完善公开渠道。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发布,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如主流媒体网站、黄石日报、大冶新闻、云上大冶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2条(原国税局18条、原地税局14条、合并后税务局20条),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0条,制发规范性文件0条。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在主要办公场所、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开信息46条(原国税局12条、原地税局8条、合并后税务局26条)。
(一)加强征管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开,服务改革发展大局。2018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总局、省局的要求,原大冶市国家税务局、大冶市地方税务局合并,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7月20日挂牌。一是新机构挂牌后,按要求及时发布成立公告、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二是根据机构改革进程,对合并后全系统的机构职能、领导信息等内容进行公开。三是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便捷办税缴费的需求,将办税服务厅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和缴费人办税缴费。
(二)加强税务行政权力和执法公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联合惩戒。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实行“同案同办”,确保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落实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三)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回应纳税人政策需求。一是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渠道,主动公开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特别是加大个人所得税新政、减税降费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读。二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需求较大的实际,利用黄石日报、云上大冶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针对不同纳税人群体开展分类培训,为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场培训辅导,采用多种形式解答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收法律政策热点问题。
(四)做好税收征管及纳税服务公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确保改革后各项工作平衡有序,发布做好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新机构挂牌后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信息公开等事项予以公告。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多元化办税体系,实现“一窗通办”全覆盖”。
(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大冶市局未收到公众关注热点办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大冶市税务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办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8年,大冶市税务局未发生因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在着力拓展内容、丰富公开载体、规范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公众需求的增长,主动公开信息的力度和规范性等方面还有待改进。2019年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管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激励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和报刊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提供素材,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逐步建立与公众需求相适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