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委托代征公告 | |
发文机关 | 大冶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大冶市税务局委托代征信息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大冶市税务局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委托代征范围 | 委托代征期限 | 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大冶市分公司 | 0714-8426460 | 大冶东风路13号 | 代开普通发票税款 | 2019-08-01至2022-07-31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 | 征收率3% |
个人所得税 | 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 ||||||||
教育费附加 | 增填税额3% |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填税额2% |
注意: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2.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