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通知公告 | |
| 发文机关 | 非税收入股 | 成文日期 |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关于委托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5-11-06 |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
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关于委托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团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便广大缴费人,根据《湖北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21]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委托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收范围及对象
团风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在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的居民用户(含暂住户)。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团风县物价局关于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团价费规〔2012〕50号)文件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按户征收,其征收标准为5元/户·月。
三、代收时间及方式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行“水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步征收,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同步代收对应周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开具发票分列水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缴费途径及地点
(一)线下渠道
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大厅服务窗口(地址:团风县普济路68号)
(二)线上渠道
“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我的用水-我要缴费”)。
若在缴费过程中存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团风县税务局非税收入股(0713-6150808);团风县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窗口(0713-608861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团风县税务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