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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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有10个派出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漕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蕲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管窑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横车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刘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青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张榜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蕲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全县税务系统在岗执法人员共有177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图6.png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2.png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微信截图_20240321173211.png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4.png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说明。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764宗,罚没收入23.03万元。

2.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说明。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许可总数为1126宗,予以许可1126宗。

3.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说明。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许可强制执行总数为2宗。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其他需要公示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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