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2022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2022年1月——12月)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来源:黄冈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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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执法主体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李力

执法主体类别

R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执法区域

蕲春县

办公地址

蕲春县漕河镇三路15号

邮政编码

435300

监督电话

0713-7222906

执法岗位设置

10个内设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漕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蕲州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管窑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横车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刘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青石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张榜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蕲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情况

执法总人数

263

编制人数

 

263

辅助人员数

0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

263

其中,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263

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0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1

法制审核人数

4

主要行政

执法依据

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备注


二、2022年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2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

(万元)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2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

名称

申请

数量

受理

数量

许可

数量

不予许可数量

撤销许可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1130

1130

1112




申请数量(初审)

1130

受理数量(初审)

1130

说明: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初审事项单独统计。

(三)2022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防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1





1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2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

裁决

行政

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

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

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

(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

(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蕲春县税务局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0期间完成的宗数。

 

三、2022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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