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税务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8日 来源:法制股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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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罗田县税务局及8个派出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派出机构分别是: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凤山税务分局、大河岸税务分局、骆驼坳税务分局、九资河税务分局、胜利税务分局、三里畈税务分局。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罗田县税务局执法岗位总数为106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177人。其中县局机关执法岗位数量为2个,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72人;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16个;第二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20个;凤山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14个;大河岸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26个;骆驼坳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6个;九资河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8个;胜利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5个;三里畈税务分局执法岗位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9个。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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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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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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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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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本单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527宗,罚款金额11.67万元,其中普通程序处罚数量1宗,简易程序处罚526宗;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57宗,许可数量1057宗,不予许可数量0宗,撤销许可数量0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数量1宗,划拨存款金额4.32万元。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3年度本单位无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其他需要公示的执法信息。

 

附件:

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主要法制依据

 

1.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存款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罗田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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