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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服务业领域等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来源: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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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1

·嘉宾: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王良风

·内容: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举办 “支持服务业领域等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在线访谈节目,邀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调研员王良风同志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 陈雪松: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陈雪松。今天访谈的主题是“疫情下的温暖,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领域等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调研员王良风同志做客访谈现场,就相关政策热点问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欢迎您的到来。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能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服务业在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就业中起着关键作用,因为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在我们服务业中存在着一些特殊困难的行业,那么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这个措施,加大了帮扶力度,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那么首先可否请您向我们介绍一下,为促进服务业纾困发展都有哪些新政策呢?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好的。为了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两个文件,第一个文件是2022年的3月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是我们2022年的“11号公告”,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等三项服务业支持政策。那么在4月份的时候,就是我们4月2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就是我们的2022年18号公告,18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的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感谢您的分享,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可否请您就有关增值税政策为大家进行一个解读?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好的主持人。第一,关于延续实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时,国家出台了阶段性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考虑到今年服务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纾困发展,“11号公告”就明确规定,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延续执行加计抵减政策的主要内容均保持不变,包括政策的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等均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那么就是按照我们2019年的39号和8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关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我们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部分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的模式为,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抵减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额后,按季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1号公告第二条就规定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明确,对铁路、航空运输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第三,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为了积极应对疫情,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尚未从疫情中完全恢复过来,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2022年再次实施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1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也就是我们的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四,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8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营改增36号文的附注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第二,按照18号公告规定,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您刚刚提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延续性政策,那么在这项政策在延续执行的过程中有哪些是值得纳税人注意的呢?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为延续性政策,那么从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一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本次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纳税人无需追溯调整。这里再重点说明和强调以下几个事项:

一是关于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请。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来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的核算问题。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三是关于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您介绍了很多,那么作为一名纳税人,我该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呢?计算过程复杂吗?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并不复杂,但是要注意加计抵减的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的“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第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第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这一部分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第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那么它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的加计抵减率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关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相关增值税政策,也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些政策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好的。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首先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在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第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的同时,总机构仍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对于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纳税人应继续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四,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预缴而应予以暂停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以下几点:第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第二,11号公告已明确,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增值税款。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享受免税。第三,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即纳税人如果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政策,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感谢您的详细介绍,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吗?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当然有。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千家万户都有可能享受到的有关汽车消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为了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提振汽车消费,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与2009年、2015年的减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相比,此次政策的实施范围更广,受益面更大。

在实施范围方面,前两次政策均针对的是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此次明确为2.0升及以下,预测全省在此期间可能有36万辆乘用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在受益方面,此次政策优惠对象明确为单车不含税价格不超过30万元的乘用车,重点鼓励大众消费。

这项政策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一同实施,一方面直接降低了居民购车成本,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汽车消费;另一方面,对推进企业生产端复工复产进程,推动汽车行业整体复苏回暖和长远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您刚刚提到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也请您为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好的,主持人。为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明确将今年底到期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实施至明年底。这是我国第三次对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进行延长。2014年,我国首次实施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随后,该政策在2017年和2020年两次得到延长。

从我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数据上看,新能源汽车已进入规模化快速发展阶段,现在,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成为保障汽车产业平稳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政策有利于稳定企业和消费者预期,为市场提供缓冲,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继续稳定增长。如果没有购置税减免政策,再加上新能源汽车补贴取消,购车成本会大幅增加,购买热情必然会因此降低。政策的及时出台,新能源汽车在价格上仍然具备一定优势,可以预见,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延续,必然能为新能源汽车市场再次注入动能。

同时政策的延续对支持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拉动国内市场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实现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 陈雪松:

感谢您的详细介绍。看来这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对群众出行可真是一项重大利好,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方面,不仅有利于千家万户,也为绿色发展注入了税收力量。

 

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王良风:

是的,近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大,惠及群众广,前面给大家介绍了出行方面,其实关于住房租赁也有相关政策,在这里也和大家分享一下。

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下面还要强调几点:第一,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第二,企业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以及企业向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第三,纳税人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主持人 陈雪松:

好的,非常感谢您的精彩解读,让我们对近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那么今天的访谈节目到此结束。最后,再次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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