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推动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湖北省税务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430071),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lchbsw@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产品名称 | 原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单位 |
1 | 稻谷 | 大米 | 大米 | 1.51 | 吨 |
2 | 生猪 | 白条肉(去头、尾及四肢) | 白条肉 | 1.35 | 吨 |
3 | 大豆 | 大豆油 | 大豆油 | 5.17 | 吨 |
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推动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湖北省税务局会同湖北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产品加工工艺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原有白条肉、大米、大豆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相关规定,经充分调研、论证后,决定对白条肉、大米、大豆油三类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是对我省白条肉产品进行了细化界定,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争议,将原“白条肉”改为“白条肉(去头、尾及四肢)”。
二是对三类产品新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原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