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开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须要写?
留言时间:2026-01-14 14:17:41
留言标题:给单位开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必须要写?
留言内容: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是否需要买方(公司)填写税号呢
答复时间:2026-01-20 14:48:18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