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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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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2-12 15:57:41

留言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留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想问一下这里关于“农户”的定义范围是什么?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的话还适用吗?  

   

 

答复时间:2025-12-16 15:54:12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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