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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 是否可以不报财务报表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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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1-04 14:51:42

留言标题: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 是否可以不报财务报表

留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该公告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此类分支机构,通常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将账务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体系。是否意味着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

 

我公司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武汉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在武汉分公司当地缴纳员工社保医保公积金个税,无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已申请所得税在上海总部汇总缴纳(总公司统一核算,上海总部报送的报表为包含分公司的财务报表),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是否可以不申报财务报表?

总公司已经合并申报了财务报表,如果分支机构还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岂不是重复了?分支机构如果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就需要另开账套,这明显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

   

 

答复时间: 2025-11-11 10:06:58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以及“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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