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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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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9-09 14:08:53

留言标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留言内容:我公司在武汉市,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主要是采购高粱进行白酒的生产。目前,我公司采购的农产品,全部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时,是否可以直接按照票面金额进行农产品进项税的认证抵扣处理?

   

 

答复时间:2025-09-15 14:43:33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规定:“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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