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施工许可证而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征契税
留言时间:2025-09-17 12:53:46
留言标题:为办理施工许可证而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征契税
留言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合同价款内未包含配套设施费),在取得土地证后,我司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该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缴纳,且收到的行政收据中包含“非税收入”字样,交款的户头也是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该种情况下,该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时间:2025-09-23 16:50:09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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