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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退票、改签费进项税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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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9-18 11:33:46

留言标题:关于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退票、改签费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内容:请问取得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退票、改签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时间:2025-09-25 16:11:09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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