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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2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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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9-21 15:23:46

留言标题: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留言内容:老师,咨询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我公司与自然人签署了20年的屋顶租赁协议,按月支付屋顶租金,每月约300元,全年不超过4000元。

由于签了以上长期合同,所以这部分租金支出,对于我公司来说应该属于稳定的持续性业务支出。

那么,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公司每月支付的农户屋顶租金,可否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时间:2025-09-26 10:33:16

答复单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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