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5-07-23 10:39:25
留言标题:个人所得税
留言内容:公司工会给员工发放节日慰问物资是否需要上缴个人所税,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
答复时间:2025-07-25 10:43:51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