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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找农民购买柑橘如何取得发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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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5-16 14:39:25

留言标题:关于合作社找农民购买柑橘如何取得发票的问题

留言内容:我是一家合作社,生产销售柑橘的,我从农民哪里收购的柑橘,如何取得发票?农民不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复时间:2025-05-22 08:35:18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且已在系统内进行归类的纳税人,在向自然人收购其自产的农产品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发票开具操作路径如下:数电票答疑丨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https://mp.weixin.qq.com/s/fIAig75RStBY6YMYCSL6dA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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