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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县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3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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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5-23 11:49:24

留言标题:与县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

留言内容:您好,我公司是医药批发企业,我公司与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免征印花税。

 

答复时间:2025-05-30 16:55:51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件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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